商会章程

2017-03-07
新闻来源: 贵州省广东总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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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省 广 东 总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贵州省广东总商会。

第二条 性质:广东籍在黔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社团团体。

第三条 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遵守国家和贵州省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秉持坚持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团结在贵州省的广东企业,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参与西部大开发,参与贵州省的经济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建设。

第四条 准则:认识自己、约束自己、相互尊重、互相平等、团结互助、务实创新、诚信至上、以德兴业。

第五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投资促进局的业务指导和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商会与加入本会的企业没有行政和经济隶属关系,对企业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七条 贵州省广东总商会的办公地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发商会刊物,开展会员企业经济发展状态及分类情况的调查和

统计、评估论证,按会员及企业发展需求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培训、研讨会、交流会、联谊会、展览展销会、咨询服务等活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二)接受与本联合性社会团体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收集会员意见或建议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立会员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渠道,提出涉及会员和企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发挥组织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与支持会员企业遵守国家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企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增强企业守法意识,促进会员诚信经营。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五)接受会员委托处理法律事务,为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

(六)代表本联合性社会团体内的相关经济组织参与或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同类型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七)为会员提供综合平台,实现资讯与资源共享。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关系,促进彼此交流和合作,发挥在黔广东企业的整体优势。

(八)宣传与传递黔粤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建设成就、投资环境等经济信息,积极助推黔粤两地的经贸合作和文化交流,为两地经济文化繁荣与发展作出贡献。

(九)协助与配合黔粤两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与会员企业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组织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十)开展商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一)编发通讯会刊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赞同本会的章程,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二)在黔登记注册的广东籍工商企业;

(三)在贵州省投资形成的资产值不低于10万元;

(四)企业有良好的信誉,热心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书,新入会会员一律为会员单位,经过三至六个月的认识了解,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成为副会长单位;

(二)会员单位申请为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申请成为常务副会长单位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规定;

(二)维护本会团结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接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者给予约谈批评;

(二)对职业道德缺失、损坏消费者利益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者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对拉帮结派闹不团结、搞分裂者劝其自动退会;

(四)对商会领导成员如被国家法定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资格警示中任职资格限制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名单》,不能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及社团组织负责人,应免去其领导岗位的履职;

(五)对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人员,给予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对故意拖欠或无意愿交纳会费超过1年以上;

(三)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会员本人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商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规则并监督实施;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及会长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每届换届或届中变更时,推荐出新一届一名会长候选人给理事会和会员大会选举表决;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员,根据会长提名秘书长;

(四)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换届会员大会的召开并筹备会员大会;

(五)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及设立本会和对外办事机构;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惩;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向会员大会提议需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四)、(五)、(六)、(七)、(八)、(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凡离任的会长均为商会的荣誉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本届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负责商会的所有内部管理及签署所有相关法律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主持会长办公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三)检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五)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轮值会制度,一位常务会长与两位副会长一组,轮值期一个月,轮值期间,值班会长负

责处理商会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贵州省广东总商会在黔各地区广东商会会长可申请进入商会常务副会长职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商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商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体系的建立;

(三)建立健全商会社会活动的评定,议事规则、办法及制度;

(四)组织管理团队,广泛吸收会员单位;

(五)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增进商会与政府、事业单位、各工商界、工商联及各类商会的沟通与关系;

(六)协助会长制定商会的宗旨、方针、目标及战略规划;

(七)协助会长处理商会重大事件并增进商会信誉保障体系的建成。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产生及其职权:

(一)监事会成员3-5名,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兼职),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一届五年,不超两届,如连任超两届需由会员大会通过。

(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本会的财务;

2、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有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3、监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4、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5、监事会在本会遇到重大工作问题,可提议召开副会长以上大会。

6、对本会会员单位是否按时缴纳会费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遵照国家有关社团管理条例,本会聘顾问若干。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

行)》、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为商会提供政治保

障,传递正能量,引导商会健康发展。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

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办实体的合法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四十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

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

担保、抵押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均不在本会领取工资及各项补贴;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会员大会通过修改的章程,秘书处在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经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

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发生变更时,应在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20日第四届第一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